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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有“法”治

发布时间:2017-06-30 点击次数:4177

  土壤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被并称为三大主要环境污染问题。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地域性,以及治理难、周期长等特点。一直以来,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并不明确,责任追究和费用追偿制度尚未形成,防治工作基础十分薄弱……令人鼓舞的是,我国土壤也将有“法”保护,这些问题将有“法”解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万物土中生。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2005-2013年我国首次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耕地超标点位为19.4%,土壤污染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问题。
  近日,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引发强烈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充分热议,为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
  有法可依:
  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三大主体责任,意义重大
  我国的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形成的,究其原因,有自然因素,更多的是人为因素。人为因素主要包括: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造成其周边土壤污染;农业生产活动中,污水灌溉,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养殖等,导致耕地土壤污染;生活垃圾、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池、废旧灯管等随意丢弃,以及日常生活污水排放,造成土壤污染。
  为此,针对土壤污染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草案确定了“防治土壤污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草案明确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为了弥补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还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此外,草案专门提出了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包括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等。
  “草案设计了比较完整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框架和主要内容。”陈光国委员说,“特别是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公众三大主体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增强了公民的防治土壤污染的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局面,使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始有法可依,意义重大,作用重大。”
  预防保护:
  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在“预防和保护”章节,除了对重点监管类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垃圾和固废处置等方面做出“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规定外,草案还对如何预防农田土壤污染着墨颇多,如“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化肥、农药、兽药等的使用量”等。
  周天鸿委员认为,这些条款除了对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回收的规定外,主要是对政府管理监督者和农业生产者的责任规定,缺少了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的规定。比如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也应该在商品包装上说明,明示这些投入品的使用后续对土壤的影响,以此指导使用者正确地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对土壤的污染。“建议加上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的法律规定。”
  对于“禁止在农用土地施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规定,王刚委员说,在农地施用主体是农民,“农民是否具有这样的判断力,农民是否能负起这样的责任,我觉得应该慎重考虑。”他认为应该从提供这些材料、这些物质方来加以强制性限制。同时,应设置前提条件,即对已知或者明知这个物品中含有禁用污染物的施用行为,这种前提下禁止使用并处罚才可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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