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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全文内容解读——查看:如何保障农民持续增收?

发布时间:2017-02-23 点击次数:3259

  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难点在农村。在我省,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最强“引擎”,在经济增速放缓的大环境下,如何保障农民持续增收?记者就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
  经过多年大规模转移后,我省农村年轻劳动力逐渐减少,今年如何实现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0万人以上的目标?
  相关负责人说,人社部门将主要立足于两类农村劳动力群体,通过强化落实就业政策、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促进其在非农产业转移就业——
  聚焦职技校毕业生、“两后”生、退役士兵等农村新成长劳动力。服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紧密结合南北劳动密集型产业梯度转移,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制定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措施,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催生更多适合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机会。分类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全年培训新生代农民工12万人以上,提升其适岗能力。
  聚焦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建立就业申报登记制度,依托人社基层服务平台逐村逐户开展调查,掌握其就业状况和就业意愿,实施“一对一”精准就业帮扶。把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全面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就地就近开发一批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其就业,计划全年帮扶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实现稳定转移就业10万人以上。
  把农民工纳入城乡一体就业管理和服务体系,有哪些实际意义?
  农民工是农业转移人口的主体,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成长的新型劳动大军,为我省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做出了突出贡献。但长期以来,受城乡二元体制分割的制度性影响,农民工实现平等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仍没有得到根本性消除,与推动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就业管理和服务体系,通过统筹实施城乡同步的就业规划、加快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逐步完善城乡普惠的就业政策、高效提供城乡均等的就业服务,切实消除城乡和地域差异,着力营造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让农民工与城镇劳动力平等享有就业机会、公平参与就业竞争、均等接受就业扶持、同等保障就业权益,在实现城乡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的同时,促进农民工在城镇二三产业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助其早日融入城市生活,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职业技能培训是提升农民就业能力的重要渠道,农民可以在哪里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意见》首次提出,要重视发挥农村能工巧匠的作用,培养乡土技能人才,对此作何解读?
  相关负责人说,初次转移就业或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村劳动力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按照人社部门公开发布的职业培训补贴工种目录,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到人社部门下辖就业训练中心、认定的公共职业培训机构或有资质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到当地人社部门申领享受就业培训补贴。农村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在正式上岗前可以在人社部门认定的企业内训基地或受企业委托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到当地人社部门申领享受岗前培训补贴。
  在企业一线工作的农村劳动力可以参加由企业自行组织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农村劳动力可以通过各级人社部门门户网站、12333全省统一咨询热线、各地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人社基层平台了解培训项目、机构、时间、补贴等相关服务和政策信息。
  乡土技能人才主要包括各领域能工巧匠和民间艺人。大力培育壮大这方面人才资源,一方面可以发挥增收致富的示范辐射作用。乡土技能人才普遍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和技术专长,可运用所掌握本领在擅长的领域取得较好成果,在广大群众中的典型示范作用最直接、最生动、最具说服力,可以此带领广大群众增收致富;另一方面可以引领传统技艺的传承带动作用。这些民间艺人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其艺术养分直接来自于农村,和农民有着天然的相通性,在民间文化的传承中起着骨干和桥梁作用。通过“名师带高徒”和“传帮带”等模式,发挥民间艺人在传承民族民间文化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历史经典产业的保护和传承。
  今年我省在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方面将有哪些新举措?
  我省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人社部等12部门通知要求,于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继续开展专项整治,集中力量解决春节前尚未清欠到位的案件。
  全面畅通网络、电话、窗口、信函等农民工维权渠道,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和劳动争议,积极通过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及时办理、快速查处,确保农民工投诉“有门”。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平台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普遍开展欠薪隐患摸底排查活动,对存在不同欠薪风险企业实施分类监管。
  协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和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指导督促施工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健全欠薪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将严重欠薪的用人单位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加大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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