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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务院:鼓励分布式光伏与设施农业发展相结合

发布时间:2016-12-05 点击次数:4174

  2016年1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4号文件(下文简称“通知”或“64号文”)。通知强调,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胜阶段。
  国发〔2016〕64号文件
  通知指出,截至2015年底,我国还有5630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以下统称贫困县)和12.8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多数西部省份的贫困发生率在10%以上,民族8省区贫困发生率达12.1%。
  十三五期间,光伏扶贫最低保障280万无劳动能力贫困户
  通知针对光伏扶贫做出明确指示。并将其列入至组织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具体方式是: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将已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与新型经营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分享经营收益。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产资源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集体股权并按比例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可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持股贫困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享资产收益。创新水电、矿产资源开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方式,在贫困地区选择一批项目开展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通过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制度,并在贫困地区推广,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通知对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提出了具体的目标。通知指出在前期开展试点、光照条件较好的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光伏扶贫,保障280万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年增收3000元以上。其他光照条件好的贫困地区可因地制宜推进实施。
  鼓励分布式光伏与农业发展结合,指标向贫困地区倾斜
  一直以来关于光伏+农业发展模式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此次,国务院64号文件提出在产业结合方面,通知提出实行骨干电网与分布式能源相结合,到2020年,贫困村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供电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大力发展农村清洁能源,推进贫困村小水电、太阳能、风能、农林和畜牧废弃物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沼气工程。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设施农业发展相结合,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小风电等农村小型能源设施。提高能源普遍服务水平,推进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通知还提出:优先布局建设能源工程。积极推动能源开发建设,煤炭、煤电、核电、油气、水电等重大项目,跨区域重大能源输送通道项目,以及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在贫困地区规划布局。风电、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安排向贫困地区倾斜。
  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副巡视员杨椠针对国务院日前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针对“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怎么脱”等问题,介绍了规划主要内容和亮点。他表示64号文件明确了:
更精准扶贫对象——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和贫困县。
更明确目标——10大指标确保同步进入全面小康。
更清晰路径——8大举措解决稳定脱贫问题。
更突出重点——15大工程破解区域性贫困难题。
更措施有力——“5+5”政策体系保驾护航。
扶贫先扶志——引导贫困群众自力更生光荣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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