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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高峰论坛,听听大咖们带来哪些新动向!

发布时间:2016-09-29 点击次数:4388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吴晓玲解读新《种子法》配套规章
  9月27日,第九届中国国际种业博览会暨第十四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与产品交易会——种业高峰论坛在济南举办。会上,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吴晓玲介绍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第一批《种子法》配套规章的修订内容,并就大家关注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1、同一生态区引种,农业主管部门不给备案,能否销售?
  可以。 对于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的,申请者按规定申请备案,但由于农业主管部门不作为而未能备案的,可以销售。同时,建议大家保留好申请备案的证据,并将主管部门不作为上报当地政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2、8月15日之后,两证只有一个到期,另一个未到期,是否需要重新办证?
  需要。 无论是种子生产许可证还是经营许可证,任何一个证件到期都需要按照新的规定及时重新办理。
  3、有效期内变更生产信息是否需要重新办证?
  不需要。 仅变更生产信息而不变更经营信息的,只需变更副证相关信息,种子生产经营者提请农业相关部门,当场即可办理。
  4、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如何进行委托生产备案、代销?
  为加强种子管理,我们依托中国种业信息网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种子信息管理平台。委托方应将委托生产、委托代销的信息输入平台,平台自动生成信息代码,委托方将信息代码交于被委托方,被委托方凭信息代码即可办理备案。
  5、超过保质期的种子能否销售?
  可以。 但是销售的种子质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必须与标签标注的种子质量一致。
  6、标签二维码如何制作?
  企业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自行制作,农业部种子局对此不做具体安排,也不会统一指定制作二维码的单位或企业。同时,种子生产经营者要对标签真实性负责,由于生产经营者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而造成农民损失的,应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7、能否以粘贴方式修补标签?
  不能。 此次《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中所说可以以粘贴方式制作标签的,是指不适宜包装的产品,如种苗等。对于能够包装的种子,不可以以剪贴包装的方式对包装标签进行破坏或覆盖,并且标签说明书应当外置于包装。 
此外,吴晓玲还对打击种子非法生产经营表示出了坚定决心。据了解,相关部门今后将使用遥感信息监测、无人机信息监测等更为先进的手段,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违法生产经营的空间会越来越小。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邓光联在种业高峰论坛上谈到种业科技创新的理论与实践时说:
  种业科技创新的基本经验可以总结为5点 :企业高管的认识程度是开展科技创新的关键;利用科研院所的优势是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有效途径 ;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是开展科技创新的基本保障; 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是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特色; 开展生物技术育种是企业科技创新的重大突破。
  种业科技创新中存在5个主要问题:人才短缺依然是制约种业科技创新的主要因素;品种资源匮乏是制约种业科技创新的主要障碍;经费投入不足是制约种业科技创新的主要问题;选育品种的方式和手段比较原始是制约种业科技创新的主要原因;科技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是制约种业科技创新的主要瓶颈。
  河南省农科院研究员李继军在种业高峰论坛上说:
  全球农资并购是大势所趋。品种是种业之本,但不是所有的种企都要搞育种,育种投入要量力而行,与资金实力与盈利能力相匹配。种业公司决不能盲目扩张,要量力而行,“活得长”比“发展快”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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