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发布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办法》指出,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应当制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
《办法》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作出了规定,提出要实行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促进粮食品质优化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国家计划,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风险监测计划。
针对粮食经营质量管理,《办法》提出,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但在此过程中必须满足包括具有与经营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经营者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属于强制检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等要求。
《办法》提出,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把好收购入库质量关。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和豆类2年。
《办法》要求,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实行粮食质量档案制度。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粮食质量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在粮食追溯和召回制度建设方面,《办法》提出,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粮食质量数据库和质量分析模型,实现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预报等。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同时,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据了解,此次《办法》是国家粮食局对2004年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等7部委联合制定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后形成的。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通过邮寄信函等方式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