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09 点击次数:3128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1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精神,根据《2016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我部决定开展第三批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的重要性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对于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在中央全会决定及中央1号文件中多次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管理方式、拓展工作内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稳步提升,涌现出许多好经验好典型。2012年和2014年农业部先后组织开展了两批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共认定310个示范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普遍的好评,起到了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切实推动了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进程。

    目前,各地对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创建“三资”管理示范县工作积极性很高,又新涌现出一批好典型。2016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提出,“继续开展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活动,推动县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决定开展第三批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认定一批新的示范县,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监管水平,切实加强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推动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标准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创建范围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具体创建标准包括:

    (一)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队伍健全。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县(市、区)有专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乡(镇)有专职工作人员。县(市、区)、乡(镇)两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职责明确,有经费保障。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完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文件等。县(市、区)出台相应的财务收入、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岗位责任、财务公开、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经营、经济合同管理等制度;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文本、招标投标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统一规范。

    (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基础扎实。全县农村集体“三资”家底清晰。积极推动会计电算化管理,达到一定的工作基础。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东部地区构建起县(市、区)、乡(镇)两级的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平台,中西部地区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工作。重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业务培训。

    (四)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规范。县(市、区)及其所辖乡(镇)、村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规范,凡是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投标文书、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相关资料等能够及时立卷归档;实行电算化和网络化管理的地方能够及时进行电子归档;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到位。严格执行有关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规定,全县95%以上的村建立村务监督机构或民主理财小组,依法依规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和落实、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村干部履职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村民主理财小组活动正常,能够执行村级集体财务“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的工作流程;群众评议的考核机制健全,能够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农惠农资金落实、村干部廉洁自律等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点事项进行民主评议;98%以上的村能够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要求,定期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全方位公开。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能够切实履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职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对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征地补偿款的使用与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审计。

    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要求

    (一)组织好示范县的推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推荐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推荐上报,农业部审定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东部地区要求县域内已经有部分村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西部地区要求县域内已经有部分村探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符合条件的示范县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省级农业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从各地上报的符合条件的单位中择优推荐。示范县的名额分配,原则上根据各地农村集体“三资”工作开展情况和各省份所辖县(市、区)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应于2016年1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农业部经管司。

    (二)加强示范县的管理。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纪委、财政、民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出台配套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县应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新情况新动态;农业部将定期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凡是在工作中出现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策不到位、对乡村工作指导不力,存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群众信访件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将取消其示范县称号,并限期整改。

    (三)发挥典型示范的作用。对于确定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农业部将统一发文公布,并组织宣传报道。各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宣传典型,扩大社会影响,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在推动农村改革、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和成效;要组织现场观摩学习活动,推广各示范县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的有益探索,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推荐产品更多>>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2022 https://www.tpy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GoogleSitemap
联系电话:0571-86056609 86059660 88971438 传真:0571-86059660
备案号:浙ICP备09083614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1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