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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在我市全面推开

发布时间:2016-06-30 点击次数:3955

    ——市财政局负责人解读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

    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这三项补贴政策,被称为农业“三项补贴”。今年,我市对农业“三项补贴”的发放将有重大调整,重点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详细内容如下:

    一、为什么要对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进行调整?

    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实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的迫切需要,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的战略目标。

    实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一方面,降低了政策实施成本。政策调整后,统一了农业“三项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程序,标准清楚明确,减少了基层多口径、多次核实种植面积的工作量,政策落实更加简便、快捷、有效。原来发放农业“三项补贴”不少于4次发放,合并后仅需1次,大大节约了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支持了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是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新型经营主体解决“贷款难、贷款贵”难题。

    二、此次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有什么目标、内容?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6】14号)等文件精神, 2016年进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原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内容有两项: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与耕地面积挂钩。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对象为,原则上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直接补贴到农户。2.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土地股份合作等形式形成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通过土地托管、订单农业等形式实现规模经营的主体和为生产提供规模化社会化服务的生产服务主体。

    三、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对象和依据?

    按有关规定,我市补贴计发依据有四种: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粮食种植面积,具体以哪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每亩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报省备案,政府明确采用的补贴面积依据、补贴标准、补贴工作流程及补贴发放到户的时间安排、保障措施等。各地必须确立统一的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市本级(包括盐都区、亭湖区、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下同)按农户土地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四、农户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如何申领补贴资金?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或协议中未明确受益方的,补贴资金由种植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五、村组集体土地,如何申领补贴资金?

    村组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耕种时,村组必须与承包主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作为承包农户补贴的发放依据。协议约定的受益方为村组时,应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村组账户。

    六、国有农场(含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农工承包农场耕地,如何申请领补贴款?

    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国有农场自行经营未承包给职工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国有农场申领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与耕地保护有关的基本农田建设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七、哪些情形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有关部门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有关部门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8.“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

    八、每个县的亩平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每个县(市、区)根据上级分配的资金总规模,按经地方政府审核确认的补贴总面积,计算出本地耕地地力保护的亩平补贴标准。市本级为120元/亩。

    九、如何登记核实?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制定的补贴依据统计计算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面积,由村委会负责登记造册,经农户签字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十、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为何要经村委会签字盖章?

    村民委员会作为“三农”工作的最基层组织,对农村最熟悉,也最了解农户的基本情况,为发挥村民委员会最贴近基层实际,将补贴面积的申报、审核纳入其工作职责范围,也是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因此,农户申报后必须经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后才能上报到乡镇人民政府。

    十一、补贴资金发放前如何进行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补贴依据的面积资料及实际情况等对各村造册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核,同时组织以各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应在行政村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一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拍照存档。公示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户主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区镇两级财政、农业部门举报电话等。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

    十二、补贴资金如何发到农户手中?

    补贴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折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折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十三、2016年补贴资金何时发放?

    2016年我市补贴资金的发放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前。今年是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第一年,时间可能有所推迟。

    十四、农户外出务工,如何管理农户“一折通”存折?

    “一折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村干部经手代办。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折通”,一律由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折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折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十五、农户如何支取补贴款?

    农户持“一折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

    十六、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以下情形属于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1.编造、伪造虚假村组、农户姓名,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

    2.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农户虚报、多报补贴面积的;

    3.村组或其他组织及个人集中保管农户“一折通”存折的;

   4.用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抵缴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挪作他用的;

    5.收集农户“一折通”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的;

    6.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

    7.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的;

    8.收缴的违规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的;

    9.未按要求公示农户补贴面积、农户补贴资金的;

    十七、对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理?

    对违规规定的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对非法获得的补贴资金应给予全额追缴入库,并对相关人员应实施责任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属于虚假村组、农户姓名,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行为,除全额追缴入库非法所得外,对相关人员应实施责任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属于工作人员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农户虚报或多报补贴面积而取得的补贴资金,除向农户追缴入库多获得的补贴资金外,应对审核把关的乡镇干部、村组干部实施问责;

    3.属于村组或其他组织及个人集中保管农户“一折通”存折的,除将农户“一折通”存折移送到乡镇财政所集中保管外,对相关乡镇财政所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工作实施问责;

    4.属于用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抵缴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挪作他用的,除向农户退还已抵扣的贷款、费用及挪用的资金外,对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及村组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5.属于收集农户“一折通”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的,除向农户退还 “一折通”存折及补贴资金外,对收集农户存折的村干部及委托代理金融机构网点工作人员应实施问责;

    6.属于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除全额追缴入库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外,对相关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7.属于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的,应对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8.属于收缴的违规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的,除全额追缴入库外,对未尽职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9.属于未按要求公示农户补贴面积、农户补贴资金的,除责令整改外,对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十八、农户发现自己的补贴款有疑义时,通过哪些渠道可以反映、申诉?

    各级财政、农业等部门均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也可通过网络、信函向上述部门进行反映、投诉。补贴标准、补贴资金及“一折通”等情况可联系财政部门,发放面积、范围、对象可咨询农业部门。市及各县(市、区)监督电话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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