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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标签是否必须标注保质期?种子易主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16-09-18 点击次数:3975

    我国农业正处于大刀阔斧的改造阶段,不同的农业领域逐渐呈现出了新的气象。而农业政策作为农业生产的指导性文件,对我国农业的发展极其关键,不仅给我国农业生产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方向,还使我国农民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所以,了解农业政策应该是每一个农户的必修课。下面将为大家盘点2016年八月第二周(8月8日—8月14日)颁布的新政策法规。政策内容繁多,不免阙漏,如需关注更多政策,请查询国家或地方农业网站。

    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相关解读

    为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切实加强特殊保护,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那么,《通知》重点提出哪些要求?作出哪些部署?

    106个重点城市论证审核工作提前完成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6年要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在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下,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提前完成,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当前,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主要面临三项任务:一是指导和推动划定工作向所有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展开,确保今年年底前按时保质完成划定工作;二是落实全面划定各项任务,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形成划定成果;三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全国15.46亿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

    《通知》明确了全面划定的目标任务: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确定的全国15.46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用途管制分区,落实到图斑地块,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结合,实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确保划足、划优、划实,实现定量、定质、定位、定责保护,划准、管住、建好、守牢永久基本农田。

    划定任务逐级分解 论证审核层层把关

    《通知》要求,各地要及时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市县乡,市县乡要依据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逐级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布局安排。 《通知》对各级论证审核工作也提出了严格要求。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工作按照上报一批、审核一批的方式同步开展。31个省(区、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由两部审核;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及其他地级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县乡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一并编制,由市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论证审核。

    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任务

    一要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二要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各地要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全面推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作为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础。 三要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 目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已列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重点内容。2017年上半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开展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察。

    种子标签是不是一定要标注保质期?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经农业部2016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行业人普遍关注的种子质量保证期是这样规定的:“第十四条 检测日期是指生产经营者检测质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别用四位、两位数字完整标示如2016年5月。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标注以月为单位自检测日期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质量保证期6个月。”

    使用者叫好:种子质量有保证

    种子是很特殊的商品,在贮藏保存的过程中,四大质量指标中的纯度、净度、水分一般不会产生变化,而发芽率会随着贮藏时间、贮藏环境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的变化产生不同的变化。不同的作物种类,种子贮藏寿命都不同。显然像之前外包装标签只标示生产日期不标注保质期,让种子使用者自己购买时判断是否在保质期内不利于种子使用者使用。而实施新的种子标签则保护广大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者困惑:种子易主责任谁担

    要求标注保质期又给种子生产经营者带来了困惑。以前要求标注的是种子的生产日期,而按新规定要求标注的是种子装入包装前的检测日期。但种子售出后就已经易主不再受原包装企业的掌控,如果在此期间因贮藏条件不适宜、方法不得当等原因产生变化还要求原企业负责质量承诺保证有失常理。

    法律界人士支招

    按《合同法》相关规定质量保证主要规定在标的物(种子)买卖交易时,双方可以约定复检期限。如果经过复检不合格的,可以退货;但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种子)交付之后由买受方负担。这些问题一般都是发生在种子经营者之间,根据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即买即用的现实,一般不会存在这些问题。为此,种子生产经营者对自己所经营的种子在进行包装检测时,对它的新陈程度经过自己长期试验确实在保质期内不会发生变化,买卖交易时,可要求购买方进行复检,并约定保存条件和各方的责任;如果真的出现纠纷,按合同约定处理即能化险为夷。

    海南试点农村“两权”抵押贷款

    近日,海南省正式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意见》,将在东方市、屯昌县、文昌市三地试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文昌市、琼中县两地试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青海鼓励农牧民进城购房居住

    近日,青海省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明确多项优惠政策鼓励农牧民进城购房居住,为农牧民进城提供住房保障。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指出,对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进城购房农牧民,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购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教育、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此外,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还草的农牧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以及房屋折旧价值,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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