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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假劣种子及维权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6-09-14 点击次数:3431

    种子品质直接决定一季收成。如何选择和购买合格的种子呢?广大农民消费者在购买种子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明辨真伪,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小编收集整理了一些假劣种子识别方法及维权常识给大家,希望对农民朋友有所帮助。

    1、识别:从种子包装识别假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12项内容。

    标签标注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印刷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警示标志应当醒目。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其他文字,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但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 “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在包装物外。如果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标注不明确,建议农民朋友不要购买该种子。

    2、注意:购买种子注意事项

    (1)选择购买合法种子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种子,购买种子的作物种类应包括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范围内;

    (2)购买种子时,要查看或询问所买的种子是否适宜在本地种植;

    (3)要购买经过加工包装的种子,如果发现应该包装的种子没有包装、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时,所售的种子应视为假劣种子,建议不要购买。

    (4)购种时,要向种子经营者索取销售发票(销售凭证)和栽培技术资料。

    (5)播种结束后,要妥善保存种子包装袋和销售发票,作为出现种子纠纷时解决的凭证。

    3、懂法:索赔情况及范围

    八种情况可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由谁造成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也就是说,遇到以下八种情况,都可以要求索赔:

    种子质量不合格,比如种子纯度不够等;假冒种子;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种子;种子经营者承诺不兑现;短斤少两、数量不足;无理拒绝赔偿或者拖延赔偿。

    索赔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有关费用,既包括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歉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化 肥、农药、农膜、灌溉用水等)和农田闲置的浪费及应得利润的损失,也包括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三是可得利益损 失,即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

    一般情况下,可得利益损失按照所在乡镇前3年同种作物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统计资料的,可以参照当地当年同种作物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参照农作物的,按照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1倍以上两倍以下计算。

    4、留证:收集保留证据

    种子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来解决。而种子使用者只有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因此,要注意保留和收集下列证据:

    购种发票 发票是证明种子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和权益受损后因果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发票要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

    种子包装袋 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在购种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开袋的样品。

    证人证言 即了解情况的证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在田间可以鉴定的有效时限内,及时邀请种子管理、农业科技等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

    申办保全证据公证 当种子使用者发现有受损害的征兆,应在证据灭失之前,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证部门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

    其他证据 除上述几种主要证据外,种子使用者还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它对主要证据具有有效的补充作用。如种子作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5、维权: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五个途径进行维权:

    (1)收集保全自己购买种子时的合同证据,向有关部门提交购种凭证(发票)和种子包装袋、标签,并保护好田间现场以便开展调查和鉴定;

    (2)与种子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

    (3)若与经营者协商不成,请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田间现场鉴定;

    (4)请求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调解;

    (5)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减少因种子质量纠纷造成的田间损失,也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加强田间管理,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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